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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债权受让人能否直接起诉?
发表于:2022-08-24
作者:法多星
对于债权转让的受让人能否直接以提起诉讼的方式替代通知,可以考虑分具体情况处理:

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债权受让人能否直接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2021年第18次法官会议纪要《未通知债务人,债权受让人能否以债务人为被告提起诉讼?》中载明:“对于债权转让的受让人能否直接以提起诉讼的方式替代通知,可以考虑分具体情况处理:


1、原债权未届履行期限

此时,债务人尚未产生向原债权人履行的义务,基于上述前两点考量因素,不应赋予受让人以直接起诉替代通知的权利。在未通知债务人的情况下,受让人直接起诉亦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22条第1项、第4项关于原告身份和诉讼理由的规定,法院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2、原债权已过履行期限

原债权人已经催告但债权转让未通知。在此种情况下,若债务人已经明确表现出不履行债务的态度,基于《民法典》第546条第1款“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的规定,就债务人而言,真正的权利人仍为原债权人,受让人无法通过诉讼的方式来代替通知。


法多星


3、原债权已过履行期限

原债权人尚未催告或通知。此时,虽债务人已经产生向原债权人履行的义务,但根据前述分析,债权转让三个法律关系中仅原债权人与债务人、原债权人与受让人两个法律关系确定,第三个法律关系即受让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因通知要件未完成,依照法律规定,转让人仍要完成通知义务。如受让人有诉讼保全的考虑,可在起诉时将原债权人列为第三人,由原债权人在诉讼中履行通知义务。当然,如果转让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明知债权转让的事实,受让人以提起诉讼的方式替代通知,并不违背原债权人的真意和损害债务人的利益,应当是可行的。


综上,人民法院针对转让事项未通知债务人而受让人直接起诉的情况,应具体分析情形区分对待。这样,一方面,保持法律规定的权威性、严肃性,避免权利的滥用,保障债务人合法利益;另一方面,尊重现实,在探究当事人真实态度的前提下,避免机械适用法律,有效、及时、准确化解纠纷。”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上述观点并没有完全体现,而且从最高人民法院到基层法院普遍倾向于保护债权的转让,最大化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当债权转让人与受让人就债权进行转让后,通过诉讼的方式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事宜,符合《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关于“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的规定,属于有效通知,故债权受让人作为原告提起诉讼的主体资格适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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