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律知识 债权债务 股东公私账户混用负债,股东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吗?
股东公私账户混用负债,股东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吗?
发表于:2022-08-31
作者:法多星
民间借贷作为金融业的有益补充,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部分社会融资需求,有效缓解了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题。然而,民间借贷也呈现出盲目、无序的特征,借贷风险日益突出。

近年来,民间借贷案件逐年攀升,仅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共审理涉中小微企业民间借贷纠纷案件1685件,占全院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12%。下面给大家分享一则股东个人账户与公司账户混用,公司负债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案例。


2018年,原告王某陆续通过某资产管理公司向被告北京某商贸公司提供借款共计1000万元,并于2019年11月由前述三方及被告北京某汽车销售公司补签借款合同,约定借款用途为企业经营周转,利息为年利率14%,按月付息。被告汽车销售公司为担保方,以其名下全部资产为商贸公司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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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9月至2021年8月,商贸公司共支付利息280万元。自2021年9月起,商贸公司便不再支付借款利息,经多次催促无果,原告王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商贸公司、商贸公司法定代表人姜某及担保方汽车销售公司连带返还借款本金1000万元,并支付借款利息及逾期利息。


庭审中,王某称1000万系通过资产公司账户转账到商贸公司法定代表人姜某指定账户。经查,姜某为商贸公司股东,持股比例100%。


昌平区法院经审理查明,王某与商贸公司签订借款合同,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有效。借款合同未明确约定借款期限,王某主张商贸公司还本付息,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故商贸公司应返还王某本金1000万元,并支付自2021年9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1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4%计算的利息。此外,姜某为商贸公司股东,持股比例100%,本案借款转入姜某个人账户,姜某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与公司财产未混同,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汽车销售公司为保证人,在借款合同中承诺为商贸公司的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故汽车销售公司对商贸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汽车销售公司有权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向商贸公司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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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微企业内部管理体系不健全是民间借贷纠纷高发的原因之一。中小微企业一般采取家庭式、合伙式或独资式的经营模式,缺乏系统化的规章制度,内部权责界定不清晰,财务内控形同虚设,导致合同条款约定不清、借款主体混乱等,给企业维权增加难度。此外,中小微企业风险承受能力较低,中小微企业在人才、资金、技术和管理等方面较弱,有时出于逐利心理,急于在短期内缓解经营压力,通过高额借贷方式扩大生产投资,资金链极易断裂,引发大量纠纷产生。


中小企业公司内部要注重建立完备的财务管理制度。规范公司各类资金的收取、支出行为,加大公司债务、投资、担保等方面的管理和监督,特别要规范股东借用公司财产手续,定期委托第三方进行财务审计,避免出现公司与股东财产混同情形。此外,企业应建立借贷风险评估与防范机制,依据实际经营状况和还款能力,选择合适的贷款利率或借贷回报率。进行民间借贷活动时,应明确借款主体,规范订立借贷合同,警惕高息诱惑。同时,企业应加强公章使用审批管理,避免实际控制人“一人掌章、一人做主”,导致企业承担与己无关的债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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