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机构上,由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会员会鉴定。
二、方式上,随机抽取专家,必要时另行委托医疗机构鉴定,在60日内作出鉴定结论,必要时延长30日。
三、对结果异议上,如果不服鉴定结论,15日内向省一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因为是技术而非法律,因而不属于可诉内容,仅可提出再次鉴定的要求。千万不要说不服鉴定,提可提起行政诉讼,这是错误的。
相关依据如下: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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