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立免责协议不能免除用人单位对工伤职工的法定义务
1、不能。依法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劳动者要求或同意停缴社会保险费不能免除该法定义务的履行以及不履行该法定义务产生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对工伤职工订立的协议书,违反了《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中,有关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强制性规定,故不能发生免责的法律效果。
2、用人单位应当为工伤职工提供工伤保险,支付工伤医疗费、工伤津贴、伤残补偿金等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同时承担工伤职工因工作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这些法定义务是保障工伤职工权益的重要措施,不能被用人单位通过订立免责协议等方式规避或削弱。
3、如果用人单位要求工伤职工签署免责协议,以免除其承担法定义务,这种做法是违法的。工伤职工可以拒绝签署此类协议,并有权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举报,要求用人单位承担法定义务。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