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合并后的业绩怎么认定
公司吸收合并后可以使用合并前的业绩,能够并入现有业绩,但新设合并后的公司无法将合并前的业绩认定为自身业绩。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合并后的债权债务如何承继
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吸收合并后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承继,公司新设合并后的债权债务由新设的公司承继。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公司吸收合并后的业绩可以认定为合并后公司业绩的,但新设合并无法进行合并认定,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合并后的债权债务通常由合并后或新设立的公司进行承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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