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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对违约金和损失赔偿的规定
发表于:2024-06-05
作者:法多星
民法典对违约金和损失赔偿的规定

1.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1)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或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2)如果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增加;如果过高,则可以请求适当减少。


(3)对于迟延履行的违约金,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仍需履行债务。


2.民法典法典并未明确规定违约金与损失赔偿不能同时主张,但在请求增加违约金数额的情况下,禁止同时主张约定违约金和损失赔偿。


这意味着,对于同一违约事实,不能同时主张约定违约金和损失赔偿。


综上所述,无论是否存在实际损失,只要合同双方有约定,违约方都应支付违约金。同时,违约金与损失赔偿可以并用,两者是独立的请求权。


在民法典中,对于违约金和损失赔偿的规定,允许当事人在一定范围内自由约定,但同时也保障了守约方的权益,确保其损失能够得到充分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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