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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踪债务人财产处理

失踪债务人财产处理
发表于:2024-06-14
作者:法多星

对于债务人恶意逃债的情况,债权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追讨欠款:


1.在诉讼时效期限内,债权人可以直接向债务人原居住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讨债务。起诉时应持有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如借据等,法院将会立案受理。


由于债务人下落不明,法院在立案后一般会采用公告送达的形式传唤债务人应诉。


如果公告期届满后债务人不出庭应诉,法院将会对借贷关系明确的案件进行缺席判决。


缺席判决后,尽管债务人下落不明,但经债权人申请,法院可以采取拍卖债务人房屋或财产的方式为债权人清偿债务。


2.另一条途径是由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为失踪人,然后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借款。


根据法律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失踪人的财产将由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失踪人所欠的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将由代管人从失踪的财产中支付。


在处理欠债不还的情况时,需要区分不同的情况,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对于恶意拖欠债务且找不到人的情况,建议尽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偿还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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