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06年3月,小李夫妇购买登记在老王名下国有土地上房产一套,双方签订了《转让协议》及《买卖合同》,并公证,钱房两清。但由于因该房产原登记时有误差,一直未过户。
2021年,该房产拆迁,丈量时由小李妻子签名确认。老王对出售房屋反悔,导致拆迁补偿合同一直未签订。后来拆迁办提出既然各方对补偿数额都没有异议,就先拆房子,拆迁款暂时由拆迁办保管,后续房子的归属有定论了,再把补偿款下发。
法院审理
2021年5月,法院在执行申请人张某申请执行王某的案件时,查封了该补偿款中的160万元。李某夫妇提出执行异议,被法院驳回,后其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请求确认被拆迁房屋归其所有,停止执行涉案房屋拆迁款,确认该款项为其所有。王某夫妇则主张,房产未出售,拆迁款应归自己。
一审法院认为,该案系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涉房产在2006年双方夫妇四人签订了《转让协议》及《合同》并公证,买卖合法有效,双方义务已经实际履行完毕,并认可未能办理过户原因。
李某购买房产后虽然未办理过户登记,但其提供的证据可以证实其符合法律规定排除执行的情形,对于拆迁款的归属不宜在本案中一并确认。
一审法院判决:一、李某提出的执行异议成立,张某申请执行王某一案中不得执行涉案房屋所产生的拆迁利益;二、驳回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王某不服提起上诉,中院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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