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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私了协议是否有效?
发表于:2022-09-05
作者:法多星
所谓私了工伤协议,是指劳动者在发生工伤后根据一方当事人提议或通过中间人主持,经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私下自行协商达成的解决劳动者工伤保险待遇的一种协议。

劳动者发生工伤以后,用人单位私下与劳动者就工伤赔偿达成协议的情况越来越多。所谓私了工伤协议,是指劳动者在发生工伤后根据一方当事人提议或通过中间人主持,经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私下自行协商达成的解决劳动者工伤保险待遇的一种协议。


该协议中的中间人仅指民间应邀或主动参与双方争议协调的个人而不包括组织。故其性质不同于人民调解协议。这种私了工伤协议能够快速解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纠纷,私了协议的内容也比较容易履行。但是,以私了方式解决工伤赔偿,其赔偿的数额往往较《工伤保险条例》所确定的赔偿数额低许多,这不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很多时候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仍会因工伤保险待遇问题发生纠纷,劳动者为此诉至法院,要求判决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法多星


实践争点

究竟如何认识这种工伤私了的协议的法律效力,实践中存在不同认识:


第一种观点认为,私了工伤协议为无效协议。

从《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归责原则看,其意在保障遭受工伤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及时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而私了工伤协议大多数额较低,严重损害了劳动者应当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使工伤职工因资金匮乏,得不到及时的救治。如果确定私了工伤协议的效力,将与《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精神相违背,也不利于调动广大劳动者的工作积极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第28条曾规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发生工伤事故, 与劳动者就损害赔偿达成和解协议,协议赔偿金额高于法定工伤待遇给付标准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和解协议有效,协议赔偿金额低于法定工伤待遇给付标准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和解协议无效。故只要劳动者提出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时,人民法院就应当确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达成的私了工伤协议无效。


第二种观点认为,私了工伤协议有效。

从《劳动法》第77条的规定来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 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既然法律规定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可以自行协商解决,那么, 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伤待遇发生纠纷时,就应当允许纠纷双方以协商方式自行解决争议。因此,对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自行达成的协议应当予以确认其效力。


第三种观点则认为,应区分不同情况。

(1)工伤发生后,如果用人单位既未向主管部门上报,又未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认定工伤,在这种情况下的协议是无效的。因为该行为属隐瞒不报,逃脱了劳动监管部门的监管,最终破坏了国家的劳动安全制度,也损害了劳动者的健康权利,违反了法律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依据《合同法》第52条第(5)项的规定,该协议自始无效。


(2)工伤发生后,如果用人单位及时向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并启动工伤认定程序。这种情况下的私了协议是有效的, 因为《劳动法》赋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自行和解的权利,这种权利的行使是在遵守国家安全劳动制度的前提下完成的。


(3)工伤发生后,如果用人单位及时向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并启动工伤认定程序,这种情况下达成的赔偿协议,如果赔偿金额低于法定工伤待遇标准的,此协议是可以申请变更或撤销的; 申请变更或撤销前协议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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