置业公司购买地砖为他人装修房屋,在购买了价值10余万元的地砖,支付部分货款后却以货款已付清为由拒付剩余货款。日前,蚌埠市禹会区法院审结一起买人建材不付钱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判决被告置业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贺家列货款10万余元及利息。
案件简介
贺家列经营一家建材店。2008年5月12日,贺家列与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一份地砖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贺家列向置业有限公司供应地砖、三角阀等共计价值12万余元$货到付款,运费由贺家列负担,合同自2008年5月12日至货款付清后自动解除。合同签订后,贺家列于同年5月14日依约向置业有限公司供应共计价值13万余元的地砖等建材,并向置业有限公司让利1000余元,双方按12万余元结算货款,置业有限公司收货后支付原告货款30000元。同年8月6日,贺家列又向置业有限公司补送了价值6900元地砖,置业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向贺家列出具了入库卑,至此,置业有限公司尚欠贺家列货款10万余元,该款贺家列经多次催要未果,遂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地砖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有效,受法律保护。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履行了供货义务,被告验收后仅支付了部分货款,尚欠103900元未付,其逾期付款的行为违反合同约定,属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原告货款利息损失,其标准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单位系化名)
通过上文可知,合同签订后,双方当事人有义务履行合同内容,一旦一方违反,就应承担违约责任。如有合同纠纷法律问题,请咨询法多星相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