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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债权质押是怎样的?
发表于:2023-07-07
作者:法多星
质押合同,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双方基于主债务合同就质物担保事项达成的书面担保合同。

合同债权质押是怎样的


债权质押是指以可让与之债权为标的设定质权。例如甲欠乙10万元,为担保该债权的清偿,甲以其对丙的13万元债权向乙设定质权,即为债权质权之设定。


我国《民法典》对债权质权没有作出一般规定。但理论界认为,由于我国民法典规定的权利质权的标的范围并没有禁止性限制,而债权质权又是权利质权最普通的形式,各国立法也都对这一质押形式予以了确认,因此我国也应承认债权质权。对于设定质权的债权范围,有学者认为,用以设定质权的债权可以是合同之债,也可以是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而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债权由于也具有其经济价值,因此也可以入质。但是我国《民法典》第440条对普通债权设质作了限制,限定为“应收账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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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在我国,可以设质的债权仅限于合同债权。依据我国《民法典》第445条的规定,以应收账款设定质权,应遵循以下要件:


1.当事人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我国《民法典》也要求采取书面形式,其第228条第1款前半部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2.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此乃《民法典》第445条的要求。但我国《民法典》没有规定此时应有通知原债务人的义务。因为以债权设定质权涉及原债务人的利益,各国法律一般都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负有向原债定质权涉及原债务人的利益,各国法律一股郡规足出质人和庾权人负有同原债务人为通知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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