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且他们是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
2.在处理父母与子女间的继承权问题时,应尊重他们之间的自然血亲关系,不论婚生子女还是非婚生子女,都应享有同等的继承权。
3.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取得与养父母亲生子女同等的法律地位,可以继承养父母的遗产,但不能继承其生父母的财产。
4.如果收养关系解除,养子女与养父母间的继承权即行消除,与生父母间的继承权自行恢复,除非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协商确定不恢复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5.对于继子女,如果与继父母形成了抚养关系,则相互有继承权。
6.继子女在继承其父母财产的同时,仍然有权继承自己生父母的财产。
7.在分配遗产时,对于有赡养能力的子女未尽赡养义务,或者遗弃、虐待父母情节严重的,将丧失对父母遗产的继承权;情节不严重的,虽不丧失继承权,但在分配父母遗产时,应当少分或不分。
这些都是关于父母与子女继承权的相关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