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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不返还彩礼依据

女方不返还彩礼依据
发表于:2024-06-27
作者:法多星

女方不返还彩礼的依据主要有以下几点:


1.有证据证明男女双方已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男女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且已经实际共同生活;


3.给付彩礼方没有因为婚前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


4.彩礼已经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等。


5.有证据证明男方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范畴的。


6.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共同生活时间较长的。


7.双方共同生活期间育有子女的。


这些情况下,女方有权利不返还彩礼。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女方在这些情况下仍然拒绝返还彩礼,男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返还。


前述第2项,法院一般不予支持返还彩礼,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的第五条,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人民法院认定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应当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


前述第5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一)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二)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三)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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