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商标未使用还需要赔偿吗?
商标核准注册后其权利人即享有商标专用权,他人未经许可在相同类似商品上使用并容易导致混淆的即构成商标侵权行为,但商标核准注册后自身未使用,同时商标注册人也不能证明其有其他损失存在的,商标注册人就不能因他人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而获得侵权损害赔偿。新《商标法》增加了未实际使用的注册商标不能获得侵权损害赔偿的规定。
协商确定赔偿金或者是起诉都是注册但未使用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方式,首先发生商标侵权纠纷之后,可以双方协商,或者是由第三方参与调解处理该商标侵权纠纷。对于协商、调解都不能处理满足被侵权者的,此时可以采取向司法机关提出诉讼请求的方式处理纠纷。
我国《商标法》规定了商标权人享有商标专用权、禁止权、使用许可权、转让权、续展权等内容。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商标局对自行改变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等行为,可以责令限期改正或撤销其注册商标。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4条规定被撤销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注册商标专用权自商标局的撤销决定做出之日起终止。这些法律规定了商标权人对拥有的注册商标的一些权利,这种权利是以注册商标本身为内容的,如对注册商标标识的改变,权利的续展,即使属于撤销的情形也应经过商标局的法定程序,否则仍拥有商标专用权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