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律知识 合同纠纷 任意撤销权的时效规定
任意撤销权的时效规定
发表于:2023-03-20
作者:法多星
在现实生活中,对于任意撤销权时效,任意撤销权一旦超过法律规定的一定期限后,就不能行使这个权力,故与一般的诉讼时效截然不同。

任意撤销权的时效规定


撤销权的时效历有除斥期间和诉讼时效两说。除斥期间是法律为形成权设定的行使期间。


所谓形成权,是指因单方民事行为即能引起民事关系发生、变更、终止的权利。除斥期间届满,形成权消灭。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都可以督促当事人行使权利,然二者却有质的不同,主要为:第一,诉讼时效适用于请求权,请求权是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除斥期间适用于形成权。


第二,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无需事事由法律特别规定,只需符合法院受案范围的请求权,均可援用诉讼时效。除斥期间需由法律明确规定,法律未做特别规定的,当事人不能援用除斥期间。


法多星


第三,诉讼时效有中止、中断、延长的制度,除斥期间则无,是固定不变的,故除斥期间又有不变期间之称。


第四,诉讼时效届满,消灭的是胜诉权,当事人的请求权依然存在,只不过是被请求权人产生时效届满的抗辩权,可以据此对抗请求权人的请求。除斥期间届满,当事人消灭的是实体权利,该权利丧失,不能再行使。


主张撤销权时效是诉讼时效的观点认为,撤销权是请求权,即请求撤销合同的权利,不是形成权,债权人不可以自行撤销合同,故撤销权的时效应为诉讼时效。主张撤销权是除斥期间的观点认为,债务人、第三人有诈害行为的,债权人应当及时行使撤销权,因此撤销权时效,属除斥期间。本条规定撤销权的期间为一年和五年。债权人知道撤销原因的,自知道之日起,为一年。债权人不知道撤销原因的,自诈害行为发生之日起,为五年。期间届满,当事人撤销权消灭。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二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以上就是“任意撤销权的时效规定”的全部内容,如有合同纠纷等法律问题,请及时咨询法多星相关律师,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互联网+法律
精准匹配,法务服务
2分钟响应,高效反馈
平台全程跟踪
一站式服务
法多星公众号
扫码下载法多星
公司地址
全国运营中心: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恒兆中心10楼整层
武汉法务服务中心:武汉市洪山区
商务热线
400-877-9188
服务监督热线
132 6624 16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