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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钱”反而是大爷,对付“老赖”,这篇文章建议你们收藏!
发表于:2022-07-01
作者:法多星

生活中的借贷纠纷中,债务人到期不还钱的,债权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回欠款。

可是债权人主张债权需要提供证据,具体包括证明原被告身份的证据、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有担保人的还需要提交担保人的信息等。下面的证据材料一览表,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法多星


当事人诉讼主体适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其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出借款项时保留借款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很有必要);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清单、工商登记档案,社团法人登记证等;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等;

3、当事人名称在诉争的法律关系发生后曾有变更的,应及时提交变更后的登记资料。

4、如列夫妻另一方为共同被告,还应提交夫妻婚姻关系证明(结婚证等)。

5、有担保人的应提供担保人的身份证明材料,担保人是法人的,应提供法人的主体登记资料、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及其住址。


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


1、最好制作证据清单,证据清单上应载明证据的名称,证明内容、原件或复印件、页码,方便案件审理;

2、借款合同、收据、还款计划书、还款承诺书等债权凭证;

3、应提供银行转账记录、微信转账、支付宝转账等交付借款的凭证;

3、如果没有借款合同等书证的,应提供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时间、地点、金额的其他证据,并提供无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或证据线索。

4、有担保人的,应提供担保合同等证明担保事实存在的证据。

5. 有抵押的,应提供抵押合同;抵押登记手续及相关权利凭证;


证明诉讼请求的证据


提供诉讼请求中要求支付的本金及利息数额的计算清单,载明起算日及截止日期及利息计算标准等,以免法官发问时手忙脚乱答不出来。


诉讼保全所需的证据材料


1、应提供诉讼保全申请书;

2、被申请人(被告)名下财产线索信息(银行账号,公司股权查册表、房产信息查册表、车辆信息查册表等);

3、申请人应提供等额财产为诉讼保全提供担保。


诉讼时效证明


1.  还款催收通知书、催收短信、催收电话录音等;

2.  债务人出具的还款计划或者还款承诺书等。


执行法官如何与失信被执行人“斗智斗勇”的?

欠钱不还的下场,又是怎样的呢?

让我们一起来看看!!


案例一:隐瞒财产,这招不管用


【基本案情】

2016年2月24日,湖北省宜昌市当阳市人民法院对原告代某某被告杨某某、胡某、当阳市某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判令被告当阳市某商贸有限公司、胡某、杨某共同偿还原告代某某借款本金288424.20元,并驳回原告代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但当阳市人民法院在执行该判决的过程中,发现无法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程序在一定时期内难以为继,故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再向法院申请执行。后当阳市人民法院通过传统和网络等多方面手段进行查控,对被告人的各项财产进行保全,查封其多项资产,并对当阳市某商贸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刘某采取拘留措施。当阳市人民法院又于2017年11月3日开启执行和解程序,向当事人陈明现实状况,最终当事人一致同意拍卖被告被查封的白酒、小轿车等资产,查封资产变现后并用现金补足欠款金额偿还被告。本案于2018年2月8日执行完毕。


案例二:欠钱不给态度横


【基本案情】

原告肖某与被告宜昌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黄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过程中,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本院依据调解协议作出民事调解书,判决由被告黄某在2018年6月10日之前将2018年5月、6月原告所有的哈佛H2车辆在平安租赁公司的车贷两期共计5385.60元向平安租赁公司偿清。被告黄某在2018年6月15日之前将原告肖某垫付的2018年5月之前的车贷4692.80元支付给原告肖某。转款方式为:通过微信方式支付。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


2018年7月3日,申请人肖某因被执行人黄某拒不履行生效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向五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五峰法院立案并依法向黄某送达执行通知书与报告财产令,在规定的期限内,经承办法官多次催告,约谈,仍不如实申报财产。

2018年8月21日,五峰法院执行实施组根据申请人肖某提供的财产线索立即赶赴宜昌,成功找到黄某。经执行法官反复释法明理,黄某仍态度蛮横,拒不履行义务。执行人员通过执行指挥中心立即向院领导报告,依法对其采取司法拘留,当日将其带回五峰县看守所。


被执行人黄某被移交到五峰看守所的第二天,其朋友主动联系到执行法官,希望会见黄某并代为履行义务。执行法官不顾周末休息,到五峰县看守所对黄某进行提审,并转达其朋友可以代为履行债务的意思。当日,黄某对其之前的言行表示歉意,积极配合履行,并写下悔过书和承诺书,其朋友代为履行义务。考虑黄某主动认错的态度,五峰法院依法提前解除对黄伟的司法拘留措施。黄某及其朋友当面向执行法院言谢,表示今后一定遵守法律,诚信做人。至此,案件因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执行完毕”结案。


2016年2月至8月期间,鹤山法院多次电话通知、到吕某明住所寻找、邮寄相关执行材料给吕某明,要求其履行判决义务,但吕某明不仅未履行且隐匿行踪逃避执行。2016年4月,鹤山法院向吕某明作出了限期交付查封的其名下小汽车的通知,但吕某明仍拒不执行。鹤山法院遂对吕某明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后吕某明在被刑事拘留后迫于压力履行判决义务。2017年1月,鹤山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吕某明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


案例三:经济状况良好不执行


【基本案情】

2011年9月15日,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对原告马某诉被告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判令被告王某某赔偿原告马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0450.69元。同年10月,马某在判决生效后向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王某某经人民法院通知拒不到庭。经查明,王某某家庭经济状况良好,其子王某金在宜昌市从事软件开发工作,故王某某有能力履行赔偿义务,却拒绝履行,严重损害了马某的合法权益。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调查到以上事实后,于2015年1月15日将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一案移送至当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16年9月29日,王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2017年4月25日,王某某赔偿马某人民币20500元。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8月1日向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提起公诉,指控王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有能力执行生效判决的情况下拒不执行,反而隐藏、转移财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应认定为坦白,可对其从轻处罚;王某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履行法院判决文书确定的执行内容并取得马某的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该院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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