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张先生因个人原因不能按揭购房,为了买房选择了找好友“借名买房”,就是以朋友的名义签订购房合同及银行按揭借款合同,自己实际支付购房款或偿还银行贷款。和好友一商量,朋友欣然答应并写了收条,谁知,房子买好了,这位好友却占着房子不愿变更产权登记人。
二、律师说法
“借名买房”是指实际购房人因不具备购房、房屋贷款资格等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购房,借名人实际支付购房款,出名人对外签署房屋买卖合同并将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其名下的行为。
涉案房屋系张先生委托好友购买,但收条中好友认可收到的款项系张先生支付的购房款并不具有直接设立房屋所有权的法律效力,张先生作为受让人不能根据双方的约定直接取得房屋所有权。
三、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一十六条,不动产登记薄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第二百一十七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权属登记薄一致;记载不一致的话,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明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为准。
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第二百三十四条,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四、讲解
“借名购房”可以规避某些规定或条件限制,买到购房者认为实惠的房屋,但“借名”实际上已违反了诚实原则,购房的出发点发生了偏差,而其后的事情能否按照原来设想的进行,也完全取决于“借名”或“被借名”方能否遵循诚信原则履行约定。若一方出现不诚信的行为,另外一方虽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一定的责任,但经历的波折、承担的诉累与“借名”获取的优惠对比下来,也是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