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赵某(男)与张某(女)因感情破裂,向法院提起离婚纠纷,达成离婚调解协议其中约定:登记张某名下赵某与张某共同共有房产归未成年婚生子赵某某所有,法院制作调解书。2022年7月,张某私自将该房屋以240万元出卖给案外人,其中40万用于偿还案涉房屋贷款。2022年10月,张某给付赵某100万元,赵某出具承诺书,承认张某卖房事实,不追究张某法律责任。后赵某某与张某赠与合同纠纷一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张某立即返还原告卖房款100万元。
法院审理
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赵某与张某离婚时,约定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给未成年的婚生子赵某某,该赠与行为具有紧密的人身关系属性,亦有保护、照顾未成年子女利益的目的,后法院制作调解书,现调解书已生效,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张某出于自身情况考虑,在未经赵某某同意下将案涉房屋出卖给第三人,侵犯赵某某财产权益,赵某某依法享有对案涉房屋出售价款的返还请求权。判决如下: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赵某某返还售房款100万元。
法官后语
调解书虽根据当事人调解协议制作,但生效后既具有法律效力。区别于单纯民事主体赠与行为,非经法定程序,赠与单方或双方均不得任意变更、撤销调解书等裁判文书确认内容,当事人应积极履行调解书确定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父母应当加强对子女权益的保护意识,平等看待父母与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