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王先生向张女士借钱,用于生产经营,双方于2019年6月15日对前期的利息进行结算,王先生仍欠张女士共计利息7500元未支付,王先生向张女士出具结算单,并在欠款人处签字、捺印确认。2019年7月15日,王先生向张女士出具借条一份,确定借款金额为50000元,月利率为0.7%,由王先生在借款人处签字、捺印确认。
借条出具后,王先生并未按时支付利息,合计利息26400元。故张女士委托律师提起诉讼,要求王先生归还本金及利息。
二、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六百七十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由此可见,该案件是一件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的民事借贷合同纠纷,而我们在碰到类似情况时,却常常出现毫无头绪的情况。以下是我们的办案流程和其他的解决办法。
三、办案流程
准备文件和证据: 收集和整理所有相关文件和证据。如本起案件,在起诉前需要准备好原被告的身份信息、双方签订的借条和结算欠条、转账记录等。这类证据如果自己收集,可能出现混淆、遗漏等情况,可以通过咨询律师,咨询律师需要委托代理合同和授权委托书。
1.起诉申请: 原告需要向法院递交起诉申请,提出对被告的诉讼请求,包括追讨欠款本金和利息等。
2. 立案和传票: 法院收到起诉申请后,会立案并发出传票给被告,要求其出庭应诉。
庭前调解: 在庭前阶段,法院可能会安排调解,尝试协商解决纠纷。如果调解成功,双方可达成和解协议。
如此次案件,便以双方调解的形式解决了,王先生当场还款。张女士愿意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纠纷以此为断。
3. 庭审: 如果未能达成和解,法院将安排庭审,双方将在庭上陈述自己的主张并提供证据支持。
4. 判决: 法院根据法律和证据,作出裁决,判决被告支付欠款及利息。
5. 执行: 如果被告不服判决或拒绝执行,原告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将通过执行程序强制被告履行判决。
6. 结案: 当被告支付全部欠款及利息后,案件得以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