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17年8月,李某向孙某借款10万元,双方约定月息2厘,孙某要求李某先支付一个月利息2000元,孙某直接转账给李某9.8万元。李某为孙某出具借条1份,借条载明“今借到孙某 10万元,月息2厘,三年内还清”。李某分别于2018年9月、2019年10月支付孙某利息2.4万元。后李某经营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本息。孙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偿还借款本金,并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
二、法官说法
民间借贷是一种广泛存在的金融活动,它比银行信贷更加灵活方便,促进了商品经济的发展,关于自然人之间借贷,民法典有了新的修订。本案中,孙某在交付借款的时候直接扣掉2000元利息,这种情形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法院对于这种情形,会按照借款人实际出借的金额来认定借款本金,即本案的借款本金应为9.8万元。同时孙某与李某约定的利息过高,不受法律保护。根据最新的司法解释,利息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就属于高利放贷,不受法律保护,但即便是借了高利贷,也需要偿还本金和受法律保护的利息。
三、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