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原告任某(女)与被告刘某(男)是夫妻关系。2016年,双方经人介绍相识,并于同年12月登记结婚。婚后两人经常发生矛盾,没有生育子女也无共同财产及债务。
2018年6月,刘某因生意周转向原告任某借款30万元,并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同时,约定该笔借款于2019年12月1日之前还清。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追索,被告均拒绝还款。为此,原告将刘某诉至法院。
庭审中,被告承认向原告借款的事实,但认为双方的借款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双方之间不具备法律意义上的借款关系。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可以约定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各归各有,该约定对夫妻双方有约束力。在任某和刘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刘某所写的借条是夫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对夫妻之间部分财产归属做了书面的约定,其内容受法律保护,因此刘某应承担偿还借款的责任。判决被告刘某偿还原告任某欠款30万元。
以案说法
法律上没有禁止实行夫妻所得共同所有制的夫妻之间进行借款。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前面说的共同所有制,另一种是约定财产制。我国绝大多数家庭的夫妻财产都处于共有状态,很少有上述案例中的情况,但夫妻之间也可以订立借款协议并成立借贷关系。
只不过夫妻间的借贷关系也分两种情况:第一种,如果夫妻之间借贷所涉款项来源于这个家庭共同财产,又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开支,那么所谓的“夫妻之间的借贷关系”就不复存在;第二种,如果借款用于借方的个人事务,那夫妻之间应当形成了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只不过根据款项来源于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会出现所借款项部分返还和全部返还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