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设立失败的责任是什么
1、发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设立费用及债务原则上应由成立后的公司承担;
(2)但当公司不能成立时,先前发生的与设立相关的费用及债务就失去了公司这—拟定的承担主体,只能改由实施设立行为的主体(发起人)承担。
2、由于发起人之间的关系近似于合伙关系,因此各国或地区的公司立法多规定对此准用合伙的有关规定,即由发起人对设立行为所生费用和债务负连带责任。
3、对已收股款的返还责任。在采取募集设立公司的情况下,发起人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还负有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4、至于发起人相互之间的责任承担,应按其约定或投资比例进行划分。
5、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九十四条,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经营期限到期怎么办
1、内资公司经营期限到期后,首先要办理营业执照延期手续,然后再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延期手续。
(1)如果有行业审批许可证的,还需要办理行业许可证的延期手续。这是内资企业的办理延期的流程。
(2)内资有限公司延期变更手续办理时间大约需要20个工作日左右,费用在1000元以内,一般几百元人民币。
2、对于外资企业办理经营期限延期变更手续来说则显得较为复杂,首先要向公司注册所在地的商务委员会申请延期,办理外资企业批准证书的延期变更手续,然后再办理营业执照等公司证照的延期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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