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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退股怎么进行清算(股东不进行清算的责任有哪些)
发表于:2022-07-05
作者:法多星
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出现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等的情形时,是需要对公司进行清算的,而公司在清算的时候,要成立清算小组负责清算工作,那么股东不进行清算的责任有哪些?

公司股东退股怎么进行清算


1、需要通过股权转让。股东不可以进行直接的撤资,如果股东想要退股的话,需要通过股权转让、公司的减资或者公司的清算的方式来进行。如果公司需要清算的话,首先需要调查公司的财产状况然后进行清理。清算组需要根据债权人的申报以及调查清理公司财产的情况来作为编制公司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以及债权、债务目录的依据。


2、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可以选择退股。公司连续5年没有向股东分配利润并且该公司连续5年都是盈利的状态;公司需要合并、分立或者是转让主要财产的;根据公司的规章制度,在营业区期到期之后或者是出现了协议上规定的需要解散的事由,股东应该召开会议通过决议之后修改公司的规章制度从未而使公司可以继续运营。


法多星


股东不进行清算的责任有哪些


依据公司法和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的相关规定,股东不履行法定清算义务的法律后果有以下三种:


1、清算责任,指清算义务人在公司解散后,未依照法定程序和期限实施清算而应承担的强制履行清算义务的民事责任。公司解散后依法组织清算人进行清算是清算义务人的法定义务,如果清算义务人自愿主动地履行清算义务,积极地组织清算人实施清算行为,则不需要承担清算责任。但是,在未依法组织清算的情况下,因其违反法定清算义务,清算义务人承担的清算义务转化为清算责任,即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之规定,由法院强制其组织清算人对公司进行清算。


2、清算赔偿责任,因清算义务人消极的不作为行为而依法承担的清算赔偿责任。公司解散后,清算义务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清算义务,造成公司财产损毁、灭失、贬值等,致使公司的偿债能力下降导致债权人的债权遭受实际损失,符合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的侵权行为民事责任构成要件。因此,清算义务人不履行清算义务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应当对债权人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连带清偿责任,公司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应对其行为独立承担责任,即使出现了解散事由,公司在清算终结前其独立人格继续存在,债权人通常只能向公司主张债权,而不能直接要求公司股东对公司行为承担责任。但有限责任制度作为现代公司制度的基石,不是绝对的或者无条件的,超出合理的界限,就要受到法律的限制适用。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该条法律规定在我国公司法立法中确立了揭开公司面纱原则,即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公司解散后,因清算义务人不履行清算义务而导致公司无法清算的情况下,公司清算程序由于清算义务人的行为而无法启动或者没有必要继续启动,可以依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的法理精神,应当由清算义务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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