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公司股权转让的交易中经常出现无权处分股权的情况,主要集中在名义股东擅自处分其代持股权,或是原股东在转让股权后、办理股权登记前擅自将股权再次转让。此时,受让人和实际出资人、原股权受让人皆声称自己对该股权拥有所有权,那么对于股权的无权处分能否适用善意取得的规定呢?
根据我国《物权法》第106条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符合该条规定的无权处分行为,受让人取得无权处分财产的所有权。
1.作为第三人的受让人受让股权时为善意
该情形是指,在主观上,受让人受让股权时为善意,不存在恶意或重大过失,即受让人已查阅过公司相关的股权登记,已尽到审慎审查的义务,且并不知道该股权出让方为名义股东,或是该股权属于已转让未登记的。善意取得制度的目的就是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依照一般的交易规则进行的交易的稳定性,避免因出让人无权处分就认定交易无效给社会带来交易成本的增加,阻碍经济活动的发展。但是,从一般的交易应遵守的诚实信用原则出发,如果受让人本身知道出让人系无权处分还与之交易的,主观上明显存在恶意;或者受让人未尽到一个普通人应当注意到出让人并不是真正有权进行交易的主体,存在较大的过失;就不应保护该受让人的利益,以避免出现道德风险。
2.转让的股权为有偿并且价格合理
支付了公允的价款是善意取得制度中受让人取得标的物系出于善意的客观表现。如果出让人系以无偿或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对价取得标的物的,就很难让人信服其在取得标的物的时候是善意的。因此,只有支付了相应对价后,受让人从无权处分人处取得股权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3.转让的股权依照法律规定已经登记
我国商事法律采取外观主义原则,即判断股权的权属以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登记为准。因此,受让人在取得股权并且进行了登记以后,才取得可以对抗其它第三人的股东资格。故若受让人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交付了股权转让款,但未办理登记公示的,还没有取得法律认可的股东资格,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对抗其他第三人对股权提出的主张。
综上所述,虽然股权可由受让人善意取得,但出让人无权处分股权造成实际权利人损失的,无权处分人应承担赔偿责任或依委托持股协议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以上就是“股权转让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的全部内容,如有股权纠纷等法律问题,请及时咨询法多星相关律师,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