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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知执行,何必执“刑”
发表于:2024-12-16
作者:法多星
早知执行,何必执“刑”

法多星

一、诉讼开始后便转移财产


2023年4月3日,泗阳法院立案受理贾某与被告人易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4月10日,法院裁定查封被告人易某所有的厂房。4月13日,被告人易某签收查封裁定。易某为逃避执行,先将厂房内10台织造机卖予他人,并将收到的售卖机器款170000余元用于自己日常开支。


在法院审理该案期间,易某再次将被查封的厂房转让给丁某,并将转让协议时间提前至2023年2月10日。


2023年5月30日,法院判决被告人易某归还贾某借款10万元及利息。


二、执行期间虚报、转移财产


因易某未履行生效判决,2023年7月9日,法院受理贾某执行申请。7月11日,法院通知被告人易某申报财产。7月25日,被告人易某因不如实申报财产被法院罚款二千元。案件强制执行期间,被告人易某又将名下办公楼转让给丙某,并将转让协议日期提前至2023年3月15日。


2023年8月21日、12月25日,被告人易某因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被法院司法拘留各十五日。


后被告人易某仍未执行本案生效判决。


三、拒执罪!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2024年1月9日,易某因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刑事拘留。1月23日被逮捕。4月8日,易某被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易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魏某群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易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故对其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易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四、法官寄语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人为逃避执行义务,在民事诉讼开始后便开始实施转移财产行为,经查证属实后,要求其履行义务仍拒不配合,并在执行阶段虚假报告财产情况、继续实施财产转移,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符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在此,提醒案件当事人,依法自觉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是应尽的义务,任何逃避、阻碍、抗拒执行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同时也督促全体被执行人,要积极主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切莫让民事纠纷变成刑事惩罚。


五、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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