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借条复印件偷梁换柱
晓明向小张借款50,000元,并且向小张出具了借条。随即,晓明称要将借条复印后自己入账,于是持借条去他处复印。晓明返回后将借条复印件给了小张,小张未仔细核对就收取借条复印件。
到期后,晓明未按约还款,小张诉至法院。审理中,晓明称小张所持借条系复印件,并非原件,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经司法鉴定,小张所持借条确系复印件。由于小张仅有借条复印件,没有其他证据佐证,法院以证据不足对小张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二、提醒
出借人应当妥善保管借款人出具的借条,任何人需要复印、扫描借条的,出借人应保证整个过程不离开自己的视线,或仔细核对交还的借条是否系原始的借条,以防借款人以复印件、扫描件偷换原件。同时,在书写借条时,可以要求借款人在姓名、金额等关键内容上捺印(印泥系彩色,可以轻易识别借条原件是否被复印件或扫描件掉包)。
三、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条 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十一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