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原告邢某与被告宋某于2021年8月经网络相识,于2022年2月8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婚后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现原告邢某以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起诉离婚,并要求被告宋某返还借款7.8万元。邢某在婚前恋爱期间向宋某女儿转账1.8万元,邢某主张此1.8万元系借款,要求宋某偿还;此外,邢某自2021年10月23日至2022年4月15日通过微信、支付宝向宋某转账近三百笔款项,邢某认可这些款项包括给宋某的日常生活开销,婚前宋某的花销以及婚前、婚后双方共同生活的日常花销,邢某主张这些款项共计6万元,要求宋某返还。
宋某辩称,同意离婚,但是对借款不予认可,上述款项已作家用,并非借款。两人确定恋爱关系后,邢某开了一家商铺,宋某就在商铺内工作,每月工资5000元。
二、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关系的维系应以良好的夫妻感情为基础。邢某与宋某婚前认识时间较短,婚后双方亦未能在共同生活中维护好夫妻感情,邢某诉至本院,要求与宋某离婚,宋某亦同意离婚,本院予以准许。
关于邢某要求宋某偿还借款1.8万元的主张,此款项属双方婚前的财产纠纷,与本案并非同一法律关系,邢某可通过合法途径,另行主张权利。关于邢某主张宋某需返还的6万元款项,该款项包含婚前转账和婚后转账两部分:本院认为,婚前转账部分属于恋爱期间为了联络感情和表达爱意的赠与,具有日常性、及时性消费的性质,且部分是由双方共同花费,双方经过恋爱亦建立起了合法夫妻关系,结婚目的已实现,故对婚前转账部分邢某要求返还,本院不予支持;婚后转账部分,双方共同生活必然产生财物消耗,邢某向宋某转账的行为系对其财产的自愿处分,且在婚后共同生活中正常消耗,邢某要求宋某返还,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准予原告邢某与被告宋某离婚,驳回邢某要求宋某返还款项7.8万元的诉讼请求。邢某不服判决,上诉至济南中院,二审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法官说法
本案中,夫妻双方在婚前产生的经济纠纷,属于婚前财产纠纷,与离婚纠纷非同一法律关系,人民法院在离婚纠纷案件中不应处理,相关当事人可通过合法途径,另行主张权利。双方在恋爱交往及共同生活中因日常消费等所产生的开支,因双方存在特殊的身份关系,故彼此之间存在经济转账或支付差额,在未明确约定债务性质情形下,可视为系当时的自愿行为,亦符合婚恋行为的日常生活习惯。具体来说,对于婚前转账,具有特殊象征意义的转账行为或恋爱期间为了联络感情和表达爱意的赠与,具有日常性、及时性消费的性质,且往往部分是由双方共同花费,尤其在双方经过恋爱亦建立起了合法夫妻关系,结婚目的已实现的情况下,对婚前转账部分的返还要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于婚后转账,双方共同生活必然产生财物消耗,一方向另一方转账的行为系对其财产的自愿处分,且在婚后共同生活中正常消耗,一方要求返还,无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亦不予支持。
四、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