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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决议是否需要律师参与(股东会决议不成立的情形)

股东会决议是否需要律师参与(股东会决议不成立的情形)
发表于:2023-07-31
作者:法多星

股东会决议是否需要律师参与


股东会决议不一定需要律师参与。法律法规无强制性规定。只要股东会的召集程序、议事方式、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会决议就是有效的。临时股东会会议简称临时股东会议,也称特别股东会议,是指为解决公司所遇到的紧迫问题,依照公司法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在相邻两次定期股东会议之间召开的股东会议。


法多星


股东会决议不成立的情形包括哪些


1.会议召集人无召集资格;


2.会议未通知或公告到相应人员;


3.表决不通过或无表决权的参会人员通过的决议;


4.决议内容不合法或违反公司章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一条: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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