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抗辩权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有确切的证据可以证明对方有难以履行债务的,可以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对方当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主张不安抗辩权:(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3)丧失商誉;(4)已经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
行使不安抗辩权的限制条件有哪些方面?
1.行使该抗辩权的合同属于双务合同,且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
2.该合同中约定双方当事人的履行时间需有先后顺序;
3.该抗辩权的行使须在合同生效后,先履行义务履行完毕前;
4.合同成立后,先履行一方当事人能够证明后履行一方当事人无法依约履行合同。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