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其实在法条中已经有了比较明确的规定,《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格式条款的特征
法条分两款,前款是定义,后款是义务。
根据法条第一款的描述,格式条款有两个特征:
1.为了重复使用
格式条款一般不是为了某个合同单独制定,通常是服务供应商为了某一类交易而提前拟定,促进交易效率,这其实也是格式条款的“经济功能”。
当然,重复使用并非格式条款的本质特征。其本质特征还是在于“预先拟定,未经协商”。实务中,仅为一次使用的预先拟定的条款,也可能被认定为格式条款。
2.预先拟定,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
这是格式条款的本质特征。一般来说,合同各方签订合同的前提,是就合同内容达成合意,而达成合意的过程,就是协商的过程。
而在格式条款中,因为是预先拟定,所以相对方在一定程度上失去了协商的机会。而在部分情况下,相对方对于合同条款只能是全部接受或全部不接受,没有影响条款之能力。
实务中,对于是否经过协商的证明责任,应当区分消费者合同和商事合同。虽然说当下社会,消费者有很多维权方式,但不可否认的是,在与商家签订某种合同过程中,基于服务的确实需要以及双方法律知识的偏差,消费者可能一时间很难在商家提供的格式条款中看出对自己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所以一般可以凭双方的地位差及“预先拟定”,推定没有经过协商,即应当由商家来证明经过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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