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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商标性使用的基本原则(哪些行为不被认定为商标的使用)
发表于:2023-03-29
作者:法多星
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具有使用注册商标的真实意图;注册商标被真实的使用在其核准注册范围的商品上。

认定商标性使用的基本原则


“商标使用”是商标权能产生和维持的基础,是商标权受到保护的必要条件,还是认定商业行为性质的法律依据。


商标性使用的认定必须具备两项基本原则:第一,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具有使用注册商标的真实意图;第二,注册商标被真实的使用在其核准注册范围的商品上。


法多星


哪些行为不被认定为商标的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商标权人自行使用、许可他人使用以及其他不违背商标权人意志的使用,均可认定属于实际使用行为”。


同时,也规定,没有实际使用注册商标,仅有转让或许可行为,或者仅有商标注册信息的公布或者对其注册商标享有专有权的声明等的,不宜认定为商标使用。


因此,所谓商标使用,必须是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的使用或者基于其真实意思基础上的使用,否则,其他的商标使用行为,不能作为商标使用的证据。比如,其他人未经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许可,擅自使用注册商标,就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商标性使用。


在《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中对非商标使用行为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以下情形,不被视为《商标法》意思上的商标使用:

(1)商标注册信息的公布或者商标注册人关于对其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的声明;

(2)未在公开的商业领域使用;

(3)仅作为赠品使用;

(4)仅有转让或许可行为而没有实际使用;

(5)仅以维持商标注册为目的的象征性使用。


仅提交下列证据,不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

(1)根据商品销售合同或提供服务的协议、合同;

(2)书面证言;

(3)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物证、视听资料、网站信息等;

(4)实物与复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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