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进入执行后将面临以下限制措施:
1. 限制出境。
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最高人民法院牵头,人民银行、中央组织部等44家单位联合签署《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该备忘录规定可对失信被执行人限制出境。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依法限制外国人和中国公民出境问题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对中国公民可根据通报备案对象的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禁止、限制、控制出境的措施,当事人有未执行民事案件的,向当事人口头通知或书面通知,在其案件(或问题)执结之前,不得离境。
2. 发布“限驾令”:限制驾驶非营运小汽车。
2016年3月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发出一张限制高消费令,首次将被执行人驾驶小型汽车纳入高消费行为限制范围。
至2021年12月31日已经采取限驾措施的法院包含: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部分法院制定专门限驾规定,对被执行人采取限驾措施:
(1)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驾驶非营运小汽车的实施意见(试行)》;
(2)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驾驶小型汽车”的实施意见》;
(3)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出台《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驾驶小型汽车的实施办法》。
3. 冻结驾驶证,限制驾驶证年检。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法院2015年始通过冻结失信被执行人的机动车驾驶证并不予审核的方法,执结多起执行案件。
4. 限制高消费。
根据2015年7月22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限制如下高消费:
(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3)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4)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5)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6)旅游、度假;
(7)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9)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限制高消费后,禁止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财产实施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
5. 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限制。
2016年9月2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对失信被执行人提出全方面的限制,对其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进行限制:
(1)设立金融类公司限制。
(2)发行债券限制。
(3)合格投资者额度限制。
(4)股权激励限制。
(5)股票发行或挂牌转让限制。
(6)设立社会组织限制。
(7)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或主要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等。
此外,《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共提出55项惩戒措施,对失信被执行人设立金融类机构、从事民商事行为、享受优惠政策、担任重要职务等方面全面进行限制。
6. 政府补贴或政策支持限制。
(1)获取政府补贴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请政府补贴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
(2)获得政策支持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在审批投资、进出口、科技等政策支持方面的政策。
7. 任职资格限制。
(1)担任国企高管限制。
(2)担任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限制。
(3)担任金融机构高管限制。
(4)担任社会组织负责人限制。
(5)招录(聘)为公务人员限制。
(6)入党或党员的特别限制。
(7)担任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限制。
(8)入伍服役限制等。
8. 准入资格限制。
(1)海关认证限制。
(2)从事药品、食品等行业限制。
(3)房地产、建筑企业资质限制。
9. 荣誉和授信限制。
(1)授予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道德模范、慈善类奖项限制。
(2)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荣誉限制。
(3)授信限制。
10. 特殊市场交易限制。
(1)从事不动产交易、国有资产交易限制。
(2)使用国有林地限制。
(3)使用草原限制。
(4)其他国有自然资源利用限制。
11. 不能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2014年3月,《中央文明办、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工商总局、中国银监会、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构建诚信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的通知》(文明办[2014]4号)明确,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12. 限制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以及其他招标从业人员招投标活动。
2016年9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改革委等9部门联合公布《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的投标活动、招标代理活动、评标活动、招标从业活动。
13. 限制支付宝、芝麻信用等网络支付和授信。
2015年7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与芝麻信用签署对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惩戒合作备忘录,最高人民法院官方授权第三方商业征信机构通过互联网联合信用惩戒。芝麻信用会同淘宝、天猫、神州租车、趣分期、去哪儿旅游、我爱我家相寓等各应用平台在消费金融、蚂蚁小贷、信用卡、P2P、酒店、租房、租车等场景全面限制失信被执行人。
主要措施有: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请贷款、融资等金融行为;限制失信被执行人通过淘宝或天猫平台购买机票、列车软卧、保险理财产品及非经营必需车辆、旅游、度假产品等;限制预定三星级以上宾馆、酒店;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在互联网的奢侈品交易等高消费行为。
14. 限制网签备案等不动产交易行为。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2018年3月1日联合发布《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限制不动产交易惩戒措施的通知》,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参与房屋司法拍卖、取得政府供应土地,并采取信息互通和共享等措施。
2019年8月1日,住建部发布《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业务规范(试行)》,明确失信被执行人不得进行房屋网签备案。
15. 限制开立新的银行账户和微信支付账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向微信负责电子支付业务的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微信修定系统支持在线划扣、超额冻结及不允许未完成法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开立新账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向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发送司法建议:一是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开立新账户;二是对于失信被执行人的专类账户额度进行限制;三是醒目告知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内容;四是禁止失信被执行人办理基金、理财类的到期回款账号变更业务 。
16. 对被执行人账目进行审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认为其有拒绝报告、虚假报告财产情况,隐匿、转移财产等逃避债务情形或者其股东、出资人有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等情形的,可以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委托审计机构对该被执行人进行审计。
17. 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子女就读高收费民办学校。
失信被执行人未清偿完毕债务,其子女不得就读高收费民办学校。
18. 通信限制。
2017年,山东高院协同省通信管理公司通过通信网络对失信被执行人施以惩戒,淄博市中级人民院指定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为试点法院,就实际操作执行出台具体方案。2017年4月20日,张店区人民法院向移动、联通、电信三大通信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请通信公司予以协助执行,在全国率先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通信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