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甲某与被告乙某原为朋友关系,双方于2021年年初合伙经营木材生意。2022年1月,甲某向乙某的妻子微信转账1000元,现甲某以微信转账记录为依据向法院主张该1000元系乙某向其借款,要求返还。而乙某则认为该款系甲某偿还之前向乙某所借款项。双方各不相让,未能达成调解。
法院判决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涉案的1000元能否认定为借款。首先,甲某与乙某系朋友并存在合伙关系,且涉案金额仅为1000元,双方借款后未出具《借条》等书面凭证符合常理;其次,乙某认为其曾借款给甲某,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曾向甲某交付借款,乙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甲某向乙某交付的1000元系借款具备较大可能性,双方借贷合同成立,在无证据证明双方约定还款期限的情况下,甲某可随时向乙某主张还款,故乙某应履行返还借款的义务。因本案系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为终审判决,判决书送达后乙某已自动履行了还款义务。
法官解读
一般情况下,民间借贷关系的构成需有借贷合意即俗称的借条或借款合同以及借款交付,在无借条以及合同时,应审查双方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等来进行综合判断。本案中,双方系合伙关系,在双方均认可涉案款项与合伙无关的情况下,乙某未能提交证据证明甲某所转款项系偿还之前的借款,乙某应承担对其不利的后果,故认定涉案款项为借款,乙某应予返还。在此告诫各位小伙伴,借钱时微信转账不论关系再好,金额再小,均应备注清楚“借款”,同时在双方聊天时注意留存借款和催款的记录等证据,以免对方否认增加法院认定的难度。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