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胡先生和被告刘女士因感情破裂,经法院判决离婚。离婚过程中,双方就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未在离婚诉讼中处理。离婚后,胡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分割夫妻共同房产归原告所有,判决刘女士从该房屋搬出。刘女士也提出分割其他财产的请求。
法院审理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
为查明双方财产状况,法院依法向双方当事人分别发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及《财产申报表》,要求双方如实申报财产,填写《保证书》,并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真实、全面填报财产信息。对于拒不申报或不如实申报的法律后果,法院也进行了充分释明。
然而,在依法向双方送达对方填写的送达申报表后,被告刘女士对原告填写的内容提出质疑,认为原告胡先生存在隐瞒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并依法申请法院开具调查令进行调查。
经调查发现,胡先生在婚姻存续期间某银行账户存在大额收入,未如实申报,刘女士以胡先生存在转移、隐匿财产的情形,向法院请求分割该转移、隐匿的财产30余万元。对此,原告辩称其婚后没有其他收入,所以生活花费的全部是自己的婚前财产,同时对该银行账户款项无法作出合理解释。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从银行流水可以看出除了理财产品收入款外,原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其他收入,其中不乏许多大额款项,与原告辩称其在婚后没有其他收入的陈述明显不符。原告未申报该部分财产且无法作出合理解释,同时结合其他证据及情形,被告质疑原告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理由具有合理性,法院依法认定该事实存在。另外,生效判决已经认定原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存在不正当关系,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重大过错,依法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对无过错方予以照顾。综合考虑本案情形,酌定被告刘女士分得前述财产的70%,原告胡先生分得30%。
以案说法
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的目的是有效查明夫妻共同财产,防止一方通过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的方式侵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作为法定义务,故意隐匿不申报、申报不实或者伪造债权债务的,法院将按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少分或不分;无正当理由逾期申报或未申报的,也将视为未如实申报。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发现对方隐瞒了财产怎么办?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的管理和使用模式一般根据不同家庭的实际需要和生活习惯来协商确定。但如果一方出现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另一方可到法院起诉,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2、离婚时,发现对方隐瞒了财产怎么办?
离婚时,如果发现对方隐藏财产的,首先应当收集、保存好对方隐瞒财产的证据,可自行取证,也可委托律师搜集,据此向法院起诉。如果出现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情形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
3、离婚后,发现对方隐瞒了财产又该怎么办?
离婚后,如果发现对方隐藏了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相关规定,以下情况可以要求重新进行离婚后的财产分割:
一、一方在协议离婚约定财产分割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另一方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
二、离婚后发现一方在婚内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等情形,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
特别提醒的是,离婚后发现一方隐藏财产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3年,即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3年内起诉为佳,否则义务人可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