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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科普丨分手了,恋爱期间的转账可以追回吗?
发表于:2023-12-25
作者:法多星

法多星


案情简介

小磊和小晴(均为化名)经人介绍相识,不久后确立恋爱关系。二人虽相隔千里,但感情持续升温,小磊为表达爱意经常给小晴转账用于各种花销。就这样,二人恋爱不到一年,小磊已累计微信转账十余万元给小晴。双方也准备步入婚姻殿堂,举行了订婚仪式,小磊家又另行给付了礼金。然而在订婚后不久,二人产生矛盾,小磊提出分手。


经协商,小晴退还了全部礼金。分手后的小磊仍要求小晴返还转账款项十余万元。小晴则认为那是小磊的赠与,且已用于二人的花销,无法返还。小磊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徐洁仔细查明了转账的动机、用途等。小晴表示,收到的转账攒起来购买了名牌包包、首饰及电子产品以及日常开销。庭审中,双方争议焦点在于转账款项是否为附条件的赠与及大额款项是否应当返还。为了实质化解矛盾,承办法官“情理法”并用进行释明,双方均同意调解处理。最终,小晴同意返还三万元现金以及购买的名牌包、首饰及电子产品,双方当场交接完毕,纠纷圆满解决。


法官说法

法院在认定款项性质时,通常需结合当事人双方行为当时的意思表示、恋爱关系、金额大小、使用目的、经济状况等因素综合考量,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常见的情况有两种:


一是赠与。恋爱双方的转账如果没有明确的备注与说明,很有可能认定为赠与。

无条件的赠与。用于共同的日常消费以及合理范围内较小金额的财物给付,最常见的“520”“1314”等特殊金额转账或在七夕节、情人节、纪念日等特殊节日所转账的款项,应认定为表达爱意的赠与,赠与人交付后主张返还,一般不予支持。恋爱终止时,如果受赠人自愿返还的,可以坦然接受;如不愿返还的,那就让往事随风而去,毕竟也曾收获美好的回忆,诚信最重要。

附条件的赠与。如果转账金额明显过高,如购车款、购房款或者大额转账等,一般系基于缔结婚姻目的的赠与,在双方无法实现结婚目的时,赠与方可以请求返还。判断是否“大额”应综合双方的收入水平、当地的消费水平等因素来确定。


二是借贷。情侣分手后还常以借贷为由主张损失。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认定须同时具备借贷合意及交付凭证两个要素。因此,除转账记录外,给付一方还需举证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的合意,否则可能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如系借贷,建议当时明确注明借款用途及偿还时间、利息约定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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