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李某、谭某系合伙关系,案外人张某系其雇员,从事废旧木材装卸工作。被告崔某系案发工地施工负责人,承包案发工地施工工程。2023年4月,原、被告就废旧木材买卖事宜协商一致,原告李某、案外人张某、祝某、魏某同去案发工地装载废旧木材,案外人张某被施工现场高空落下的胶合板砸伤。
后案外人张某以劳务关系纠纷向法院起诉,经法院生效判决判定,由本案原告李某、谭某对案外人张某损失承担全部责任,赔偿各项费用共计21900.22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06元。后两原告于2023年6月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并向被告崔某追偿。
法院审理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案件诉讼费并不属于侵权责任范畴,即不在本案追偿的范围,两原告追偿前案受理费的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李某、谭某关于追偿前案诉讼费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案件受理费属于法律规定的败诉方应当承担的费用,不属于侵权赔偿责任的范畴,而追偿权则是源于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这一实体性权利,两者性质完全不同,故追偿权的行使范围不应包含所承担的诉讼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