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情况
八十多岁的陈娭某育有两子三女,自从丈夫去世后,陈娭某便跟着二儿子一起居住生活,由二儿子照顾她的饮食起居。近日,二儿子去世之后,其他四子女对赡养陈娭某方面意见不一致,均表示愿意放弃财产继承权来免除赡养义务。随后,陈娭某将四子女起诉到法院。
法院判决
本案中,陈娭某年事已高且没有劳动能力,虽其自述每月有800元左右的遗属津贴,但随着社会经济水平的发展,这些费用不能满足陈娭某日常生活开支。现陈娭某要求四子女每人每月支付300元生活费,符合当前湖南省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水平,法院遂依法作出支持陈娭某生活费的判决。
释法
子女以放弃继承权为由拒绝给年老的父母赡养费,这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本案中,陈娭某的子女以放弃财产继承权为由以减免自身的赡养义务,显然是违反法律规定及社会公序良俗,该行为不具备法律效力。
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这种法定义务是无条件的。当父母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时,子女应当给付生活费。这种赡养义务,不仅是社会主义的道德要求,更是赡养人的法定义务,赡养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这一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