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王某与被告孙某经人介绍相识,二人于2010年3月3日在河东区民政局登记结婚,于2010年10月23日生育长女王某甲,于2016年12月17日生育长子王某乙。孙某于2018年离家出走,现王某甲、王某乙跟随王某生活。2020年10月12日原告王某提起离婚诉讼,本院判决不准予原、被告离婚。2023年3月17日,王某再次提起离婚诉讼。被告孙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法院判决
本院经审理认为,夫妻感情是夫妻关系存续的基础,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本案中,王某与孙某在本院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准予离婚的情形。因此,对于王某要求与孙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孩子的抚养问题,王某主张孩子由其抚养,本院认为,王某甲、王某乙一直跟随王某生活,且王某甲已满八周岁,其表示愿意随王某一起生活。考虑到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本院认为王某甲、王某乙由原告王某抚养更为适宜。但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被告孙某作为未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关于抚养费的数额,本院根据需要抚养孩子的实际需要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酌情确定被告支付王某甲、王某乙每人每月抚养费800元,直至其年满18周岁止。
法官说法
“被告不到庭”与“法院是否判决离婚”之间没有必然联系。“被告不到庭”是一个程序问题,被告不到庭不影响庭审活动的正常进行,法院可以依法作出判决;“法院判决离婚”是一个实体问题,法院是否判决离婚的标准为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主张离婚的一方,如能提供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已破裂,应判决准予离婚;相反判决不准离婚。
办理离婚案件时,一方不到庭,法院一般不作出缺席的离婚判决。但是,对于婚姻中的“三不”人员:不回家、不负责、不到庭,符合离婚条件的,法院也会判决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