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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 股东之间协商一致撤回投资,是否属于抽逃出资?
发表于:2023-02-11
作者:法多星

法多星


基本案情:


2011年8月29日,华隆金时公司注册资本由1,000,000元变更为30,000,000元,华隆科技公司认缴货币出资15,300,000元,北京金时公司认缴货币出资1,4700,000元,于2012年1月13日前工商变更登记30,000,000元均实缴到位。


2014年3月26日,华隆投资公司与华隆科技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华隆投资公司以15,300,000元转让款受让华隆科技公司51%的股权,华隆科技公司不再持有华隆金时公司任何股权。2015年1月13日,华隆金时公司向华隆投资公司账户转账3,000,000元,摘要注明“退还股份”,2015年12月29日,华隆金时公司向华隆投资公司账户转账774,100元,摘要注明“还借款”。


现华隆金时公司因经营期限已届至,进入清算程序。华隆金时公司认为华隆投资公司在其存续期间未经法定程序转出款项属抽逃出资,故提起诉讼。


法多星


法院判决:


华隆金时公司并未就公司减资一事召开过股东会或形成股东会决议,华隆投资公司对转出款项系退还投资款还是收益款前后陈述均不一致,亦未对注明系借款作出合理解释和说明,未经法定程序将属于华隆金时公司的资金3,774,100元转入股东华隆投资公司账户属于抽逃出资。

因此判决:华隆投资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华隆金时公司返还抽逃出资款3,774,1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1,207,630元。


华隆投资公司不服,要求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查明事实结合抽逃出资的构成要件分析,华隆投资公司不符合主观方面运用欺诈手段抽回出资或与公司相关人员恶意串通欺骗公司、其他股东和债权人的情形,亦不符合客观方面“抽逃”这一核心行为隐蔽性、欺诈性等特点,华隆金时公司亦未举证证明案涉转款行为损害了公司利益或债权人利益。结合2021年3月6日公司清算会议纪要内容,可认定华隆金时公司及其另一名股东北京金时公司对案涉转款行为均知晓并予以认可,该行为系公司与股东之间的内部行为,不宜认定为抽逃出资。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有误,依法予以纠正。

现判决如下:一、撤销区人民法院(2021)新0203民初2947号民事判决;二、驳回华隆金时公司的诉讼请求。


最高院再审认为:本案应着重审查华隆投资公司抽回出资3,774,100元是否履行了法定的程序及是否损害公司权益。从华隆金时公司在(2020)京0105民初3488号民事判决中自认其曾经和华隆投资公司沟通过退出事宜、其向华隆投资公司转账3,774,100元系退还投资款和2021年3月6日的《华隆金时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可知,虽然华隆金时公司股东同意华隆投资公司以减资方式抽回出资3,774,100元,但并未履行法定的减资程序,由此损害了公司和债权人利益,应认定为抽逃出资行为。


以案说法: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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