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闻动态 热点新闻 以案说法 | 遇到欠钱不还,拒接电话,借款人该怎么办?
以案说法 | 遇到欠钱不还,拒接电话,借款人该怎么办?
发表于:2023-02-02
作者:法多星

法多星


案件详情:


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曾是情侣关系,分手后李某向王某索要恋爱期间的借款8万元。王某认可欠款事实,但他迟迟不肯还钱,还玩起了失踪,不接原告电话,原告无奈之下,起诉被告,法院通过电话的方式联系被告对方也同样不接来电,企图通过躲避的方式拒绝还钱。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有可能转移财产为由,向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要求查封被告存放在他人仓库内摩托车配件等财产。


法院经审查认为,对仓库内摩托车配件进行保全极有可能影响正常生产经营或其他案外人的利益,向当事人释明后,通过冻结银行账号、查封不动产等替代性保全措施避免了对摩托车配件的保全措施。


法多星


法院审判:


法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冻结了被告名下银行存款10余万元。保全完成后第二天,被告王某打来电话,表示银行账户被冻结真的很影响生活,他会立刻还钱,希望法院能尽快解除保全。


一起原本可能因被告故意躲避而可能被拖很久的案件,在采取诉讼中财产保全措施后一个星期内就圆满审结。


以案说法:


保全虽好用,但也要充分顾及保全措施的适当性、必要性和合理性。若被保全人有多项财产可供保全的,在能够实现保全目的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选择对其生产经营活动影响较小的财产进行保全。


如果在诉讼保全前,财产已被转移,且列在未成年人名下,又该如何处理?


有下列这些情形的,可以认定为执行标的财产是不属于未成年人所有的财产,而是属于被执行人及其家庭的共同财产:

1、被执行人从事经营活动,其未成年子女名下存款账户存在与未成年人年龄、智力不相符的大额活动情况,且不能说明存款的合理来源和去向的。

2、未成年子女名下存款与其监护人存款高度混同,或者基本上由其监护人支配使用的。


人民法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债务人隐藏财产、无偿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无偿或低价转让的、隐藏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的、进行高消费的,基本上就是恶意转移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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