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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 仅微信聊天记录,能否证实双方之间的借款关系?
发表于:2022-12-16
作者:法多星

基本案情


2018年7月8日,被告姚某因生活所需资金周转向原告潘某某借款3万元,并约定几天后偿还。原告通过微信向被告转账5000元,通过银行转账25000元。因种种原因,原告并没有和被告见面签署借条,但微信中留有欠款聊天记录。后被告姚某又说有事急用钱,再次向原告借用1万元,原告用微信转账1万元,并约定8月1日一起偿还4万元,也留有聊天记录。被告姚某在借款后至起诉前通过微信多次转账给原告共计9688元。原告只认可2019年5月21日被告转账的1000元是被告还款,故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9000元,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收案后,主办法官认真分析了案件材料,并及时与被告联系,征求被告意见,希望双方能和平解决纠纷,但被告姚某得知被起诉后情绪激动,甚至辱骂法官。主办法官之后多次联系姚某,但其拒接电话并拒绝签收法律文书。该案调解未果。


法多星


法院审理


原告潘某某提交了其与被告姚某之间的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作为其与被告姚某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明,对被告姚某向原告潘某某借款4万元的事实能够确认。通过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被告姚某陆续向原告转账9688元,结合其与原告聊天内容,其中6300元应视为对原告的还款,故认定被告姚某尚欠原告借款33700元。法院依法做出裁决,判决被告姚某偿还原告潘某某33700元,并支付起诉之日起的利息。


以案说法


我国法律规定,电子数据是证据的一种形式,电子数据包括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而微信聊天记录是通信信息的一种。在当事人提交微信聊天记录证明交易时,要通过联系电话、地址、聊天内容等其他信息确定当事人身份,确定微信账号归属相应当事人所有并使用,并且在出示证据时,要当庭展示聊天记录,以确认聊天记录的完整性。


本案中,结合银行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内容与诉讼过程中与被告联系情况,能够确认被告身份及借款的事实,故法院最后支持了原告要求被告还款的诉讼请求。同时,该案也提醒广大市民,在发生借贷关系时,尽量保存有效的借款凭证,以有效降低诉讼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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