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张某为某物流公司员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其从事跨省货品运送工作,月工资为5000元;物流公司于每月月底发放张某当月工资。受疫情影响,物流公司按照所在地区人民政府施行的防疫措施,自2020年2月3日起停工。
2月底,张某发现公司未发工资,便询问公司人力资源部门,人力资源部门答复:“因疫情属不可抗力,公司与你的劳动合同中止,2月停工你无需上班,公司也没有支付工资的义务。”
张某对此不理解,于3月初,通过互联网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物流公司支付2020年2月工资5000元。
仲裁委员会裁决物流公司支付张某2020年2月工资5000元。物流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起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物流公司主张疫情属不可抗力,双方劳动合同因此中止缺乏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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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等七部门《关于妥善处置涉疫情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17号)第(一)条规定:“受疫情影响导致原劳动合同确实无法履行的,不得采取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的做法,企业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依法变更劳动合同。”
物流公司自2020年2月3日停工,张某2月未提供劳动。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裁委员会裁决并无不当,判决物流公司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张某2020年2月工资5000元。
以案说法
停工不超过一个月正常发工资;超过一个月,从第2个月起发放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就各地规定来看,上海及天津生活费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100%;广东、江苏、浙江是80%;陕西是75%;北京、安徽是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