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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 与下属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合法吗?
发表于:2022-11-30
作者:法多星

案件详情


2021年9月29日,公司发布公告称:“课长大仁,在职期间个人生活作风不检点,已触犯道德底线,影响恶劣。上述员工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为严肃员工纪律,依据《员工手册》奖励与处罚细则第三章第十六条第十二项‘于公司范围内赌博、喝酒滋事、实施暴行或有伤风化行为的’给予开除处分。”


大仁劳动关系解除前的月平均工资22876元。小唐承认与大仁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并陈述了双方从认识、发生不正当关系至事发后家人向公司投诉及辞职的过程,并提供了多次打车至大仁住处的打车记录。


在公司员工小李与大仁通话记录中,大仁先承认与小唐存在婚外情,后又否认称双方为朋友关系。


公司依法制定了《员工手册》并送达给大仁,其中《员工手册》第十四条规定“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第十六条规定“员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予以开除……(十二)于公司范围内赌博、喝酒滋事、实施暴行或有伤风化行为的”。公司开除大仁前依法征得工会同意。


2021年10月28日,大仁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人民币432456元(72076元/年÷12月×3×12×2),仲裁委未支持。

大仁不服,向法院起诉。


法多星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作为企业管理人员,在职期间与下属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损害企业形象,违背公序良俗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点为公司解除大仁的行为是否合法。


本案中,大仁在与公司员工小李的通话记录中,承认过与小唐存在婚外情,小唐在证人证言中也承认与大仁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并详细陈述了事情经过,结合打车记录、举报信、证人证言,一审法院对公司主张的大仁与小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的事实予以确认。


大仁作为企业管理人员,在职期间与下属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损害企业形象,违背公序良俗,公司依照《员工手册》规定,解除与大仁的劳动关系且公司在解除劳动合同前也依法征求工会意见,故公司的解除行为系合法解除,公司无需支付大仁经济赔偿金。


大仁不服,提起上诉,理由如下:

1、我与小唐仅仅为普通朋友关系,并不存在不正当的男女朋友关系,一审法院仅仅依据小唐的证人证言就予以认定,证据不足。

2、公司《员工手册》第十四条规定“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第十六条规定“员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予以开除……(十二)于公司范围内赌博、喝酒滋事、实施暴行或有伤风化行为的”。该条款适用的前提是“公司范围内”,这一条款应为公司办公场所或者公司经营的范围内,为地域概念,即如果员工在公司经营场所发生赌博、喝酒滋事、实施暴行或有伤风化行为的行为,该条款适用。本案中即便是小唐也没有陈述过其与我的所谓“婚外情”是在公司经营范围内进行,因此该条款不适用。


二审法院:大仁称其与小唐仅仅为普通朋友关系,并不存在不正当的男女朋友关系,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公司与大仁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公司是否应支付大仁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32456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以案说法


结合本案,大仁作为公司的企业管理人员,在职期间与下属小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上述事实有通话记录、证人证言、打车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大仁上诉称其与小唐仅仅为普通朋友关系,并不存在不正当的男女朋友关系,本院不予采信。


公司《员工手册》奖励与处罚细则第三章处罚第十六条规定,“员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予以开除:……(十二)于公司范围内赌博、喝酒滋事、实施暴行或有伤风化行为的”,公司依据上述规定与大仁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征求工会意见,符合法律规定。公司与大仁解除劳动合同,依法有据,系合法解除,故大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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