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闻动态 热点新闻 以案说法 | 试用期未通过却反倒诬告公司违法解约?
以案说法 | 试用期未通过却反倒诬告公司违法解约?
发表于:2022-11-28
作者:法多星

案件详情


2019年9月3日,王晓晓(化名)入职方晖公司(化名),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4.3万元,合同期限为2019年9月3日至2022年9月30日,试用期6个月。

2020年2月18日,公司人事部门通知王晓晓,其试用期未通过,不能转正,最后工作日为2月21日。

2020年2月21日,王晓晓通过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等方式,向公司副总裁和人事部门提出,为了便于下一次求职,请求公司将其离职时间延后到试用期满,并提议将其最后工作日定到3月底。方晖公司遂于当日先后通过微信及电子邮件方式向王晓晓提供《协商解除协议》,内载双方于2020年3月15日解除劳动关系、薪资结算至2020年3月31日。王晓晓在微信中回复已阅,未提出异议。


由于正值疫情防控期间,方晖公司还未复工,人事部门要求王晓晓签署协议后,扫描或拍照并发回。王晓晓以其需要找地方打印扫描等为由拖延。后在人事部门催促下,王晓晓于当晚10时将协议送至公司保安室,并发短信告知人事部门。


2020年2月25日,王晓晓的部门主管给王晓晓发送邮件,请其在3月15日前交接公司物品。

2020年3月13日,王晓晓向人事部门发送短信,告知自己并没有在《协商解除协议》上签字,并提出她在工作期间无任何失职,不同意与公司解约。方晖公司则认为双方已协商一致,于3月16日向王晓晓出具了双方已于3月15日解除劳动合同的离职证明。

2020年4月7日,王晓晓以方晖公司违法解除为由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方晖公司恢复与其的劳动关系,并按月工资4.3万元的标准支付3月16日至仲裁裁决之日的工资。仲裁裁决未支持王晓晓的请求,王晓晓不服,起诉至法院。


法多星


法院判决


一审中,王晓晓提供了一份没有签名但有她手写批注的解约协议,她称这份才是她2020年2月21日晚向公司递交的协议,公司的那份有她签名的协议是假的,签名是公司伪造的。方晖公司否认王晓晓的说法,称王晓晓在仲裁时未递交过该份协议,也从未在诉讼前提出过协议上有诸多批注。


一审法院认为,因方晖公司对王晓晓提供的协议真实性有异议,且王晓晓无相关证据佐证该份协议就是她2020年2月21日晚向方晖公司所递交的,故对该证据的证明目的不予确认。


同时,从双方往来的电子邮件、企业微信、手机短信,已经完整反映出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过程,上述劳动合同解除和薪资结算的时间均由王晓晓先提出,说明双方已经形成合意。王晓晓事后提出的相关说辞与证据,均不足以证明其在2020年2月21日对于双方间的协商解除协议有不同意或明确拒绝的行为,故判决驳回王晓晓全部诉请。


王晓晓不服判决,上诉至上海一中院。

上海一中院认定方晖公司行为不构成违法解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以案说法


本案主审法官、上海一中院民事审判庭审判长孙少君指出,诚信作为立身之本、从业之要,既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案中,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告知因其试用期不合格而解除劳动合同后,如对用人单位作出的试用期不合格的评判有异议,认为用人单位以该理由解除劳动合同构成违法解除,


完全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寻求相应法律救济,但其却以便于其下一次求职、实现双赢为名,假意与用人单位协商变更劳动合同解除日期,拖延至试用期满后,才对自己亲自送交至公司处的《协商解除协议》提出异议。


劳动者该行为既有悖诚信,也未能实现继续维系劳动关系的目的。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建立、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维护,需以诚实信用为基石。不论是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还是解除、终止,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以合法方式保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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