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闻动态 热点新闻 以案说法 | 在不知名网贷平台借了钱还不上,会变失信人员吗?
以案说法 | 在不知名网贷平台借了钱还不上,会变失信人员吗?
发表于:2022-11-15
作者:法多星

案件简介


某网贷公司把钱借给了A君,A君一直不还钱,网贷公司因为这件事申请了仲裁,但A君没有出席仲裁,也没有作出收到仲裁材料的任何回应,但当地仲裁委员会依然作出裁决,裁定A君限时之内还钱。


到了截止日期,A君当然是没有还钱的,这个时候网贷公司拿着《裁决书》去到中院,要求强制执行,但被中院驳回,原因是:仲裁庭在没有收到A君的任何送达回证,且未出席参加庭审的情况下作出的裁决,没有充分保障A君享有的仲裁法规定的基本程序权利,属于仲裁程序不当,所以法院不支持网贷公司申请强制执行A君财产。


网贷公司不服,申请复议


这次中院给出的答复是:本案中,网贷公司未取得金融监管部门的批准,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搭建融资业务平台,从事资金融通业务牟利,违反了《商业银行法》《证券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及上述《通知》的规定,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破坏了金融市场的稳定性,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此行为不具有合法性,网贷公司受让的债权亦不具有合法性,人民法院无法予以执行,法院裁定驳回网贷公司的仲裁裁决执行申请,并无不当。


依据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于2018年4月16日发布的《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10号)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

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发放贷款业务的机构或以发放贷款为日常业务活动;

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资金,禁止吸收或变相吸收他人资金用于借贷;

对以提供服务、销售商品为名,实际收取高额利息(费用)变相发放贷款行为应予严厉打击。


以案说法

网贷平台不合法有哪些特征:

1、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

2、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

3、直接或变相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

4、自行或委托、授权第三方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5、发放贷款,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6、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

7、自行发售理财等金融产品募集资金,代销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

8、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

9、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

10、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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