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1年12月某天,李某某在驾车行驶中变更车道“插队”,不慎别车、阻碍张某某驾车通行。
张某某情绪焦躁,当即开骂,坐在李某某车辆副驾驶的朱某某随即向张某某道歉,但张某某认为对方态度不诚恳,开车追赶并将李某某的车辆别停在路中间。
张某某下车并意图打开李某某的车门,朱某某见状下车与张某某理论,后二人发生肢体冲突,张某某用拳头打伤朱某某左眼、鼻子等处,经鉴定,朱某某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案发后,张某某报警自首。在公安机关询问时,张某某如实供述与他人互殴的事实。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张某某主动赔偿被害人朱某某相关损失并获得谅解。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寻衅滋事罪。案发后,被告人自首,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从轻处罚。
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以案说法
驾驶车辆时胡乱变线、强行超车、随意加塞、闯黄灯、抢车位,由此引发的爆粗口、驾车别停、毁坏财物、人身伤害等,统称“路怒”。
案例中,李某某若能有秩序地驾驶车辆,张某某若能宽容、忍让对待“别车”,后续的争吵甚至人身伤害就不会发生。张某某一时逞强,不仅付出了金钱、自由代价,还因为受到刑事处罚,将给本人及子女带来持续不良影响。张某某在案件审理中虽深表后悔,但已晚矣!
忍让并非懦弱,产生摩擦时撸胳膊、挽袖子、针尖对麦芒不是最佳选择,多换位思考、多互谅互让,自然拨云见日,雨过天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