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男子连某曾因盗窃行为,被两次刑事处罚,两次行政处罚。事发当天,连某来到赵某的别墅,发现该住户家中无人后,遂准备入户盗窃,当连某准备翻墙入户时,却被两条看家的狼狗的叫声吓住并离开。
数小时后,连某再次返回该户人家,再一次确认家人无人后,向院内扔进两根掺有药物的骨头,准备先将两条狼狗毒死后再实施盗窃。
半小时后,两条狼狗因吃了带毒的骨头中毒倒地,此时,连某认为时机已到,狗已失去了攻击能力,遂翻墙入室。令连某没有想到的是,随着连某从高墙上跳下,落地后的响声,将其中一条狼狗惊醒,并从地上爬起向其扑来,随后,另外一条狼狗也扑向了连某。最终,连某被两条狼狗疯狂撕咬,邻居听到惨叫声后报警,警方赶到现场时,连某已经死亡。
出于一定的愧疚感,毕竟是一条人命,因此赵某提出赔偿其家属4万元,可这并没有得到连某家属的满意和认可,而是把赵某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66万元。法院会怎么处理?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男子连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道自己的行为会带来怎样的后果却无视,最终导致这样的结局,与他人无关。
此外,狗主人不存在过错,其行为和连某的死亡之间没有任何因果关系,因此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驳回受害者家属所有诉讼请求。其家属不服上诉,该案二审依然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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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死亡相关的刑事责任,涉及到的罪名,有故意杀人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两种。故意杀人罪侧重点是“故意”,赵某都不在现场,不是他指挥狗咬人的,所以自然不构成故意杀人罪。那么是过失致人死亡罪吗?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对“过失”的定义是可以预见、或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死亡结果却轻信可以避免。
如果小偷入户盗窃时,狗主人在场的话,狗主人唆使或者放任狗咬死小偷,狗咬小偷都是主人的防卫行为,针对入户盗窃,主人只能实施一般防卫,因此,存在防卫过当的问题。
在小偷被狗咬失去反抗能力时,如果主人不及时制止,导致小偷重伤或死亡的,主人的行为系防卫过当,应负刑事责任。
当小偷入户盗窃,狗主人不在现场时,发生入室盗窃行为显然已经超过了狗主人的一般预测范围。赵某只是把两条狗放家里,不具备预见入室盗窃的可能性,因此在此案中赵某也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虽然狗主人对饲养的大型犬只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如将狗拴起来,对一般人会有风险,如走错门的人或邻居等,但对于翻墙入户的违法行为,纯属意外事件,对狗主人来说主观上既无故意也无过失。
警方最终判定这就是一起意外事件,对赵某不进行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