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0年4月,沈某入职某金属制品公司,不料3个月后,在工作中被冲床压伤左手,工伤鉴定为十级伤残。
2021年1月,双方自愿达成《工伤和解协议》,协议约定公司支付工伤待遇赔偿3万余元,2021年4月,在公司支付赔偿后,双方解除了劳动关系。
事后,沈某认为按工伤保险条例及配套规定,自己应享受各项工伤保险待遇近10万元,于是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经仲裁,公司应支付沈某包括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共计近9万元。
公司对仲裁裁决不服,提起诉讼。公司认为,双方签订的协议是自愿达成的,而且公司已按协议约定款项履行完毕,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沈某对自身权利进行处分,也不存在重大误解情形,不应撤销。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劳动法》属于社会法,劳动关系有别于普通民事关系,相关合同效力认定原则与规则也不尽相同。
本案涉及工伤赔偿协议,应当依照民法着重审查当事人就工伤赔偿作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以及按照《劳动法》衡量具体赔偿数额是否明显低于法律法规明确的给付标准,以正确判断工伤赔偿协议效力。
本案中,沈某发生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与《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相关规定,沈某应享受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合计9万余元,而依照金属制品公司与沈某签订的工伤补偿协议,金属制品公司仅支付了3万余元,沈某依协议所得金额占依法应得金额之间比例仅40%不到,明显有失公平,判决撤销《工伤和解协议》,公司补足差额。
扩展阅读
劳动法基于社会法属性,立法上倾向保护弱势的劳动者权益,在没有证据表明劳动者对法定赔偿标准有充分认识的情况之下,认定工伤赔偿协议有效很有可能伤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但法律保护不了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如果遇到需要与用人单位协商工伤赔偿的情况,建议提前咨询专业劳动律师,搞清楚自己的权利和可以索偿的金额,可避免后续麻烦,早日回归正常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