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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 想通过破产逃避执行,法院不予受理!
发表于:2022-10-24
作者:法多星

案情回顾


2021年3月,李某向深圳中院申请破产。李某表示其从2014年起办理经营贷,截至2019年底欠款金额为970万元,之后其利用信用卡套现偿还每月银行利息。李某自述债务自2020年1月起逾期,目前负债约420万元,主要是因为2017年在贵州创业经营失败所欠下的债务。此后,其也曾借款到国外做生意,但未能获得收益。2020年3月回国后,在深圳从事网约车、快递员、散货员等多种工作。


李某与前妻于2018年10月离婚。婚前,二人名下均有房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多次以二人名下的房产抵押向银行申请经营贷,投资经营所得收益用于家庭生活。双方协议离婚,约定离婚后名下存款、房产归各自所有,夫妻共同债务由李某一人承担。离婚后,李某以个人借贷和信用卡套现偿还其在婚姻期间的经营贷债务及银行利息。


法院审查后作出裁定:不予受理


审查过程中发现,李某与其前妻均为离婚前债务的债务人,双方资产足以覆盖全部债务。李某在离婚后利用信用卡套现归还本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的债务,并针对新债申请个人破产清算。


此外,李某所负债务与其经营损失、实际支出情况之间,数额无法对应且相差较大。其名下的财产变动过程,亦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结合离婚时,约定夫妻共同债务由李某一人承担,其通过过度举债偿还夫妻债务的情形,法院无法认定其本人是否存在破产的原因。


法多星


“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


本案中,李某与前妻离婚前的资产足以覆盖双方共同债务,本应积极进行资产处置清偿债务,但李某却通过离婚约定由其一人承担夫妻共同债务,并以套取信用卡现金的方式以新债还旧债,致使债务规模不断增大。这种明明有资产,却以恶意转移财产以期规避债务的行为,显然无法将其定义为诚实不幸的债务人。


个人破产制度是一种体现人文关怀的法律救济路径,旨在为“诚实而不幸”的人提供再生的机会。“诚实而不幸”是指因为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或者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对于不诚信的债务人,希望滥用个人破产的法律程序来达到自己逃废债目的的,人民法院会对债务人诚信水平、申报情况等诸多内容进行严格审查,审查债务人是否“诚实而不幸”。


据悉,《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正式施行后,深圳中院共审查个人破产申请943件,进入破产申请审查程序55件,启动破产程序21件,审结个人破产案件15件。可见,法院的审查力度十分严格,不仅全面审查债务人申报信息、更对于是否如实申报、申报的债务规模与破产原因是否匹配等多方面予以核实,严防个人破产制度被企图蒙混过关或过意破产敲诈的债务人滥用,为“诚实而不幸”债务人提供保障。


相关法律条文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第二条 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或者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可以依照本条例进行破产清算、重整或者和解。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审查破产申请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但尚未宣告破产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一)债务人不符合本条例第二条规定,或者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不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

(二)申请人基于转移财产、恶意逃避债务、损害他人信誉等不正当目的申请破产的;

(三)申请人有虚假陈述、提供虚假证据等妨害破产程序行为的;

(四)债务人依照本条例免除未清偿债务未超过八年的。申请人不服裁定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申请人因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情形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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