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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 男子“豪掷”30万训练币买车送女友
发表于:2022-09-30
作者:法多星

近日,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红花派出所接到辖区银行工作人员报警求助,称刚刚收到了一笔“假币”,需要民警处理。接警后,值班民警随即赶到现场。


在银行存钱的是一家汽车4S店的会计方女士,她告诉民警,准备存进账户的30万元“现金”是客户买车的钱,店家也是受害方。方女士回忆,9月2日当天,一对男女走进4S店购车,销售员带着两人参观了各种车型后,两人最终选择了一台价值36万元的轿车。随后,男子表示要用现金支付全款,并从随身携带的黑色背包内拿出了3捆外面用透明塑料膜封好,里面用捆扎带扎好的现金,最上面则是一张银行封签。在财务交钱时,方女士清点了一下,每捆10万元,一共30万元。当时,方女士以为是男子刚从银行原包装取出来的钱,并且对方交钱的时候也很自然,就觉得没有必要再拆开点验,于是将钱放入了公司的保险柜,而男子也表示过几天再交齐尾款提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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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天后,男子来到店内又补交了13000元现金,表示剩余尾款第二天提车时再付。第二天,4S店打不通男子电话,只好联系当时和他一起来的女子。对方通过转账补足了尾款,随后将车提走了。到了9月20日上午,方女士从保险柜中取出这三捆现金,打算将其存到公司银行账户中,谁知在银行被告知这些钱只是银行用于点钞比赛的“训练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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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知情况后,民警立即展开调查,发现嫌疑男子马某已经逃至徐州。民警又随即赶赴当地将他成功抓获。


到案后,马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他交代,偶然一次机会,他发现训练币和真钞除了正面字体不一样,其他非常相似,于是就打起了歪主意。后来,他为了讨女友欢心,打算买辆车送给对方。马某提前从网上买来成捆的训练币,然后冒充真钞去4S店买车。他正是利用了购买大额商品,很多商家不会拆开成捆封存钞票的心理,导致其成功提车,而他的所作所为连女友也不知道。经初步调查,马某在南京、徐州通过该手段已作案多起,涉案金额达80余万元。


目前,马某因涉嫌诈骗已被秦淮警方刑事拘留,相关工作正在进一步开展中。


1、方女士作为公司会计,居然在收取30万元现金时,都不拆开来查看一下,不得不说,方女士实在是太大意了。当然,这绝对不是马某犯罪的理由。


2、有网友认为,马某使用假币,应当根据《刑法》第172条规定,持有、使用假币罪,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5-50万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实则不然!构成此罪除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明知外,行为人所使用的必须是法律意义上的假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明确指出,仿照真货币的图案、形状、色彩等特征非法制造假币冒充真币的行为,应当认定刑法规定的“伪造货币”。

所谓“训练币”,就是银行内部使用的“练功券”。也就是说,由于本案马某使用的练功券上的图案、形状、色彩等特征与货币上的特征有明显的差异,因此不能认定马某所使用的是假币,故马某不构成持有、使用假币罪。


3、马某构成诈骗罪,但其女友不涉案所谓诈骗罪,实际上就是指行为人通过各种方法,致使被害人处于错误认知时被骗取财物的犯罪行为。通俗地讲,如果4S店知道马某支付的是“练功券”,那4S店不可能会把价值36万的车子交给对方。


《江苏地区诈骗罪数额认定标准》明确规定,诈骗50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的,应根据刑法第266条规定的诈骗罪,处10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警方通报称马某用同样的手段涉案80万,因此其将面临10年以上刑事处罚。而其女友则因事前不知情,也未为其提供帮助,因此其女友不构成犯罪,故警方目前只刑拘马某一人。


4、有网友表示,4S店是可以根据《民法典》第148条规定,认定其一方被以欺诈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应为无效的。即4S店完全可以据此以起诉的方式将车要回。实则不然!


《刑法》 第64条明确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也就是说,由于马某涉嫌犯罪,并不仅仅是民事侵权,因此追缴工作应当由公安机关负责实施,这是绝对不容讨价还价的。

最后,希望大家务必要引以为戒!即无论对方是谁,说什么、做什么,该验钱时千万不要怕麻烦,不然怕日后后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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